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該市「低收入戶證明」,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5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65元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5,655元(65元*87日)。
請符合補助對象之學生,於115年3月4日(三)放學前填妥申請表後送交至學務處衛生組,超過申請期限即視為無意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