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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訂「各級學校呼吸防護計畫程序書」及相關附表。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160270號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三、為協助各級學校執行前項規定,並依循勞動部頒定「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進行規劃,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合適之呼吸防護措施,爰教育部訂定旨揭呼吸防護計畫程序書據以推動與管理,可供學校撰寫呼吸防護計畫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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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吸防護計畫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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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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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5 1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