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本校場地、設施與設備開放使用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提供使用原則:
(一)符合原場地、設施與備之用途。
(二)不影響學校教活動、師生安全及校譽,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屬於合法之文教運動活。
2.機關團體之慶典,符合政令宣導集會(訓)活動。
3.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場。
4.各種考試知各校休息場所
►提供使用時間:
(一)以非上課日為原則。(連續假日不開放申請使用)
(二)以場/半天為單位:上午08:00 -12:00、下午13:00 -17:00。
►提供使用對象:
以有組織的團隊使用為原則,由負責人與本校總務處接洽研商使用事宜,並對本校負全責。
►提供使用場地及作業標準:
請參閱作業要點第八點
►申請使用手續:
(一)校外民間團體或機關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函並填妥申請書,經本校同意後於使用一週前派員至出納組繳清場地使用相關費。
(二)校內各單位辦理對外活動,辦理對外活動,請先登入線上「場地租借系統」登記,並應於活動7日前 ,出具公文向總務處庶組登記
(三)學生社團使用時應在活動兩週前,持學務處活動組審核後之活動申請書複本至總務處登記場地後,才准予使用。若學生未至總務處進行場地使用登記,致總務處將場地外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應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