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任用)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代理教師聘約約定要項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代理教師聘約約定要項
112年8月2日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114年5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代理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停聘解聘、申訴等悉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代理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三、代理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代理教師應依現行法令及課程標準規定秉教育專業精神進行教學及輔導,不得損害學生學習權利,並避免不當懲戒。
五、代理教師之實際工作內容如下:
(一)依據學校需求安排授課及教學。
(二)協助技藝競賽選手、隊伍之訓練及指導學生取得相關證照、協助各項評鑑。
(三)其他教育相關工作、活動以及配合協助校務行政。
六、代理教師比照專任教師出勤並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給假。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
七、代理教師由學校依規定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金。
八、代理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代理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代理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代理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份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代理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代理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一、代理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行政業務需要,代理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代理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十三、代理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四、代理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代理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代理教師發現師其與學生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及陳報學校處理。
十五、代理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六、代理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
十七、代理教師到職時,應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到手續。因故欲於聘期中解約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書面經學校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學校始發給離職證明書。
十八、代理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九、代理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指引內容詳見本聘約附錄)等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及教育基本法規範。
二十、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品德原則。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十一、代理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代理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十二、代理教師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三、代理教師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代理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代理教師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二十四、本聘約約定要項經行政會審議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