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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組織編制)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9月1日起
次年8月31日止,期滿得連任,任期中遞補之當然委員、指定委員及候補委員,
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委員11人,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1人:人事主任。
(二)指定委員6人:由校長就組織法規所訂本校一級單位主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
(三)票選委員4人:由本校全體受考人員(不含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
本會指定委員中應有1人為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推薦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校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校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或無推薦人選時,得由校長就組織法規所訂本校一級單位主管中指定之。
本會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校受考人票選產生,票選委員選舉時,得增列候補委員4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本校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上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20人以上者,至少2人。但委員以書面拒絕擔任,經遞補後仍不符比例者,不在此限。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會議主席。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本校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本要點或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或核議事項。
(六)校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暨考績事項。
四、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本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五、本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校長覆核。
六、本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七、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辦理陞遷業務時,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本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八、本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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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9-03 08: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