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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人員任用)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聘約約定要項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聘約約定要項
95 年8 月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6 月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6 月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8 月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6 月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師之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
組織、申訴及救濟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本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
安排。
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
接受。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份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
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對教師法第31 條第7 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四、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六、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
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七、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衝突。
十八、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 條有關對未滿14 歲及14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
十九、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1 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
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十、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二十一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相關規定,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續聘、終
止聘約。1、連續曠課、曠職達7 日或1 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10 日。2、無故缺課,經學校3 次通知仍不補
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3 次通知仍不補授。3、經核准留職停薪,
逾期不返校復職。4、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十二、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三、初聘教師應向本校完成就職報到手續後本聘約始能生效。
二十四、教師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及教育基本法規範。
二十五、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
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十六、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
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十七、教師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
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八、教師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
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教師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二十九、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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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9-20 13: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