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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差假要點)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
二、本校兼任行政教師及職員因職務出缺尚未派員、公差、公假或請假者,其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
四、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責,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五、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案卷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被代理人應自行負責。
六、被代理人應將通訊地址、電話告知代理人,且應主動隨時與代理人保持聯繫,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如遇有急要公務無法處理時,應及時洽詢被代理人或向所屬處室主管反應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
七、各處室應重視所屬人員平時工作調配,並於平時即須指導二人以上熟練辦理該項業務,俾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八、請各處室主管加強督導所屬同仁徹底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利公務順利推展。
九、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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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下載 Word 檔:臺南高商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1080805.doc
最後異動時間:2019-02-19 14: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