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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人員任用)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員陞遷序列表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訂定。
二、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1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1序列人選陞任。
三、依考試院91年5月28日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448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1序列;跨列2個以上職等之職務,其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1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
四、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機關首長得逕予核定,毋須辦理甄審。
五、本校職務出缺時,除依法分發考試及格外,如由本校人員陞遷時,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相關事宜。如由他機關學校人員陞遷時,應辦理公開甄選,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務、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網路公告。
六、依據銓敘部89.12.18銓一字第1971700號函示:各機關人事、政風、主計系統人員,擬陞遷各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得視同本機關人員參加甄審,惟須徵得各該系統任免權責機關之同意。
七、現職技士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後改置為技佐。
八、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據所列職務列等,比照相當序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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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員陞遷序列表
    下載 Word 檔:南商職員陞遷序列表1040408.doc
最後異動時間:2019-02-19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