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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待遇福利)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一、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管制教職員工加班費支給,特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工,包括編制內教師、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
三、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者。
四、教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並以小時為單位,應於一年內休畢,不另支給加班費,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如有特殊原因及各單位經費許可,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並在預算額度內辦理,額度不足時改採補休。
五、加班費支給基準: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每小時之支給基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教師: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學術研究費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二)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三) 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四)技工、工友: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六、教職員工加班時數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 申請加班費上班日最多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假。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爲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爲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專案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每月加班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七十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假。
七、加班申請相關規定:
(一)加班申請手續:本校教職員工加班,應事先於雲端差勤系統填寫「加班請示單」,送至單位主管簽核,並經校長核准後備查。
(二)加班類型:
1.平日加班: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當日上、下班簽到退,並按加班之時間在雲端差勤系統簽到退。
2.假日加班: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校之時間在雲端差勤系統簽到退。
3.校外加班:校外加班人員於實際加班後,將「加班簽到退表」留存登記。
(三)加班申請時數與實際簽到退時數不合時,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2.加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但如於加班當日或翌日另填報加班申請單,申請原未申請之加班時數者,經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後,得再覈實核給加班時數。
(四)教職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應事先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加班。前項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括「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應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
(五)在例假日參加試務及監試相關工作,已支領工作酬勞費者,不得核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六) 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本校設有轉型後進修部,校長得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不得支給加班費之規定限制,並依其夜間工作事實,依上開支給要點所定計之標準及請領時數等規定支領加班費。
八、申請加班,必須應事實之需要,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九、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其加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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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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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2-19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