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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教職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本校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註: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周末加班上限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詳情請參看附檔勤休制度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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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7-22 13: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