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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配合辦理。
一、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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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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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1022國教署函
    下載 Pdf 檔(1141022國教署函.pdf)
  • 1141009教育部書函
    下載 Pdf 檔(1141009教育部書函.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5-11-05 0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