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國教署115年1月21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56100008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及所屬學校近來迭有涉及出差費相關爭議案件,案例概述如下:
(一)案例一:某單位同仁申請 3 日之國內出差,惟公務業務於第2日下午即提前結束。該員於第 3 日未返回工作崗位,亦未辦理請假,卻於事後申報差旅費時,仍填報第3日之全額「雜費」及相關交通費用。
(二)案例二:某同仁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中)至臺北出差2日(2日出差事由不同),又因在臺北有住所,於第1日出差後未返回臺中,選擇住居臺北,隔日逕赴出差地點後,再返回臺中,卻仍申報第1日往返交通費及第2日往
返交通費,其所申請之交通費部分涉有虛報情事。
三、法規提醒: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出差費之報支應以「覈實」為原則。
(二)雜費及交通費之申領,應與實際公務行程及發生之必要費用相符。虛報、浮報均屬違規行為。
(三)未據實申報差旅費,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者,可能尚需負擔相關刑事責任,請同仁務必覈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