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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志願服務獎勵」事宜,請符合資格的同學踴躍提出申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7222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8)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五、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學校,並由運用學校受理後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
最後異動時間:2019-04-17 1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