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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台南市政府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自106年1月9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府衛國健字第1060037202號);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2千至1萬元整罰鍰。
愛護健康,遠離菸害。。除菸害防制法新法第18條及第19條所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外,各縣巿衛生局針對轄區人潮聚集處,予以輔導業者或依法公告為禁菸場所,目前多數縣市皆有公告之禁菸場所,如公車候車亭、校園周邊通學步道、戶外休閒娛樂場所(含登山或健走等休閒步道)、連鎖便利商店前騎樓及基層醫療院所前騎樓等。國民健康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合作加強禁菸場所執法,讓民眾能免於二手菸危害。

公布單位:衛生組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25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