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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7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141346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學校若供應餐食,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請協助加強宣導落實標示。
三、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請多加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04 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