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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關於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已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提醒同仁不得有經營商業或違法兼職情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及銓敘部歷年相關函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地方首長、雇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等,均適用服務法。

二、次查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等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擔任營業事業負責人,且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又服務法允許兼職之精神與範圍,除須依法令規定外,如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者,仍不得為之。

三、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並節省各機關辦理查核違法經商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並於106年5月8日正式上線。請同仁務必遵守服務法相關規定,如經查核有違法經商情事,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四、銓敘部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定期與經濟部和財政部資料進行勾稽比對,服務法對於經營商業是兼採形式及實質認定,形式上只要是公司、商號或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都會勾稽到,特別提醒不可借名給家人或朋友,即使掛名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也算是違反服務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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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106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國教署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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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104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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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1227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銓敘部部公文
    下載 Pdf 檔(1101227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銓敘部部公文.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2-04-12 1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