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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家庭照顧假】請假事由及相關規定

一、因【家庭照顧假】日數不列入考績事病假日數計算,故其 事由限「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另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7386號函釋: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經敘明須親自照顧之必要性教師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課務自理)。

二、請【家庭照顧假】請於事由欄敘明詳細具體事由(勿簡單以「有事」、「照顧家人」,「照顧小孩」為事由,請同仁註明是因何種原因須親自照顧,以方便認定,謝謝配合),不符合「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等事由者,請改請【休假】,【事假】或【補休】。

三、【家庭照顧假】與【事假】是合併計算,每學年超過7日者,將會按日扣除薪給。

參考法規:教師請假規則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20 14: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