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最新消息

轉知:自112年10月1日起,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二、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附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公文。
  •  標 題 檔案下載
  • 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
    下載 Pdf 檔(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3-10-27 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