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函轉有關辦理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機制案,請同仁配合辦
2019-10-18
人事室
一、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原為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通報原則如下: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二、另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三、請同仁如有去大陸地區者,赴大陸地區人員返台後,務必於返臺後7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避免因未通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