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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以「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身分,兼任地方行政法人董事職務
一、依據國教署108年12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41493號函辦理。
二、來文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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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1212-國教署來文
    下載 Pdf 檔(1081212.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9-12-20 0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