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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勞動部業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認定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以提供職訓津貼,協助提升就業技能。
二、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積極運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協助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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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8歲未升學未就業學生「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下載 Pdf 檔(15~18歲未升學未就業學生「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18 18: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