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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下同)10月7日臺教秘(二)字第1100135988號及衛生福利部10月4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136號函辦理。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以下稱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以下稱優採廠商)生產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三、為利於全國義務採購單位及優採廠商對應採購服務項目,爰修訂旨揭最新物品與服務次分類一覽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義務採購單位依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辦理。
  •  標 題 檔案下載
  • 衛福部函
    下載 Pdf 檔(優採附件2.pdf)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
    下載 Pdf 檔(優採附件3.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3 1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