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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考核獎懲)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員獎懲要點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員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2月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54471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五)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八)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四)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五)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七)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八)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九)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十)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十一)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其他重大功績,足為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三)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六)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七)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品行不端,有損機關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者。
(三)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四)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六)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較重者。
(八)對屬員督導考核不周,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九)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者。
(十)曠職繼續逾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五日者。
(十一)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六、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七、各單位擬予職員獎勵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簽提獎勵案件申請單,詳敘具體獎勵事蹟。奉核可後,將原簽影本及獎勵案件申請單等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八、各單位擬予職員懲處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簽提懲處案件申請單,詳敘具體懲處事蹟,由人事室通知當事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書面報告,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
九、本校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奉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校約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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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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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2-18 1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