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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差假要點)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為落實本校教師出勤差假之管理,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17日教中(人)字第0950515699號書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至本校雲端差勤系統簽到、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軍訓教官得免簽到、簽退。
三、 教師每日出勤8小時,每週出勤40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得視實際情形簽請校長核定之。
四、 教師於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五、 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進行點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五)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
(六)請假未符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及其它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七、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事先至線上差勤系統填具假單,敘明請假事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辦理差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曠職、曠課不足一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八、教師(含校長)之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校軍訓教官之出勤差假管理,比照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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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2-20 1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