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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函知有關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修 正發布前,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疑義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學(四)字第1120074736號函辦理。

二、「特殊教育法」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旨揭辦法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爰教育部將依程序,加速修正發布,合先敘明。

三、依「特殊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在旨揭辦法修正發布前,請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6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案件時,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評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之立法意旨,受理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案,其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請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機制,以增聘浮動委員方式辦理辦理,以臻周妥。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22 1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