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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之期間,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轉知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之期間,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5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103227號函轉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545號函辦理。
二、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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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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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8-12 16: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