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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計畫」
「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計畫」,請各校依說明積極配合辦理。

說明:
一、請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依旨揭作業流程、工作時程表及下列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提報相關事宜:
(一)第1梯次受理新鑑定、重新鑑定、更改障礙類別鑑定及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之提報。第2梯次受理高一新生國中教育階段鑑定證明仍在有效期限之跨教育階段鑑定以及第1梯次受理之提報項目。
(二)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者,請於特殊教育通報網進行提報,各校應依據觀察事實、與學生晤談之結果及蒐集身心狀況相關資料,評估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表現後填報「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及「學生學習暨需求評估表」,並檢附相關資料。為提升學校所察與個案身心狀況之一致性,於正式報送前,應經校方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視提報資料有無增補說明,如有不同意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另為書面聲明後,同提報資料一併檢附。
(三)各鑑定作業區應針對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多重障礙及其他障礙等身心狀況易改變之障礙類別,加強宣導應檢附之醫學檢驗文件,並於受理鑑定提報個案之檢核程序內,即時通知未附者限期補正;個案審查程序開始前,亦應徵詢鑑定提報個案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出席意願,就提報資料內所生之疑義到場予以釐清或補充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或徵詢未到場者,逕送初審程序評估,具體記載評估紀錄後報請本部鑑輔會審議。
(四)有關提送本部鑑輔會審議前之初步鑑定結果,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有疑義,得於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表,向鑑定分區承辦學校提請申復並陳述意見後,再提報本部鑑輔會審議。
(五)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由各所在地之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澎湖區為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金門區為國立金門農工職業學校)擔任鑑定作業區,受理各校之鑑定提報作業。
二、為顧及學生權益,提報鑑定結果為非特教生或疑似生,如身心狀況有異或於學習活動上有相關需求者,校方仍應統整校內相關資源,積極給予即時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三、針對高一跨教育階段鑑定之舊個案,該提報而未提報或家長不同意鑑定,致使上一教育階段鑑定證明逾期者,請學校積極宣導提報鑑定之重要性,避免特教學生相關權益受損。
四、各校若有鑑定作業相關疑義者,請洽學校所屬之鑑定分區承辦學校或總召學校(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  標 題 檔案下載
  • 鑑定作業工作實施計畫
    下載 Pdf 檔(鑑定作業實施計畫.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9-08 1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