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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進修部一聯版)
1.-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教育人員)(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規定應通報之事件,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及學校主管機關(本部校安中心)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2.請教育人員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上揭法律規定之事件後,即填寫本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本單為通報附件(知悉至通報,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並會簽填寫人確認通報內容無歧異。
3.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4.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位代填。
5.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6.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明人」欄簽章。
7.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不受理時,得逕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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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11-23 1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