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103年5月29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333672400號令
修正之「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 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 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 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公布單位:進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