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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 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2024-07-01
人事室
主旨: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
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說明:
一、相關文號:國教署108年4月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080036580號函、111年2月24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10024865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按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 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 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 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 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如機 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 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 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 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 補助」要件相符。
四、為積極落實本法第14條規定,除重申有關規定外,教育部政風處網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有相關宣導資料,請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同仁、投標廠商及申請補助對象詳加閱讀,以避免觸法。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標 題
檔案下載
1130626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pdf
最後異動時間:
2024-07-01 1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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