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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曾就讀師範校院教師如有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滿補實後須於1140605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採計為公校年資
2025-06-20
人事室
一、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二、復查本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三、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四、同仁如有上述需購買年資情形,請儘速向人事室洽詢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標 題
檔案下載
函釋
教育部函
最後異動時間:
2025-06-20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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