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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
2026-01-23
人事室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及擔任校長,為教育投注心力與促進校務發展,及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獎金金額,依本辦法之規定。
三、前點所稱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由各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就各級別人員核實審認:
(一) 第一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校長。
(二) 第二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三) 第三級:
1.班級數未達五十班之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2.國民中學副組長。
縣(市)政府轄屬學校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情形,且班級數已達該府轄屬同教育階段學校前百分之五者,得比照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支給。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主管機關。
四、第二點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五、發給數額如下:
(一) 第一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 第二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 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
前項各級別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本獎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各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教師由服務學校審查,列冊報所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發給獎金。
(二) 校長由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獎金。
七、申請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本獎金:
(一) 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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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
教育部函
最後異動時間:
2026-01-23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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