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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2023-04-18
輔導處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
三、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請加強宣導前開修正條文。
四、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4條)
(二)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請附上法規資料庫連結並特別載明第 46 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最新消息 / 教職員專區
最後異動時間:
2023-04-18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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