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每班前3名學雜費減免】條件者(必須三項皆符合),得免收學雜費,辦法如下:
(1)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班級前三名
(2)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3)於開學前改過銷過後無任何警告以上之受懲紀錄者
二、112學年度第1學期【每班前3名學雜費減免】符合資格名單如附件,備註欄需要銷過以恢復減免資格者,請在112年8月4日(週五)前完成銷過程序。 註冊組擬於開學後統一發放減免申請書給符合資格的同學填寫。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教務處 /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