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案就本部年度預算之經費額度內,以輔助學校優質發展和建立特色為目的,學校向本部申請補助之經費需求以 3 學年為期程。
二、經本方案核定受輔助學校,期滿視辦理情形得再行提出後續計畫。
三、經本方案核定學校,其原經本部核定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仍予繼續發給。
四、學校經費之執行,除有特殊情形外,其經費執行率未達八成五者,則核減下一學年度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