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必要時得組成專案輔導小組,適時辦理學校之輔導工作,對學校進行計畫執行之績效考評。
二、本部得對指定辦理學校,擇校進行專案輔導。
三、本部得視各校執行情形,對辦理績效未彰顯學校,擇校進行專案輔導。
四、學校專案輔導結果及執行成果報告,得做為本部對學校持續進行輔導、經費補助或中止輔助之依據。
五、學校執行本方案之績優人員,得由學校依權責逕行敘獎。
六、學校執行本方案之績優人員,得優先提請列入本部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及獎勵。
七、學校辦理之績優教師及校長,得優先提請列入本部「教學卓越獎」及「校長領導卓越獎」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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