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修正規定
97年2月12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1520號函發布
98年4月1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01970C號令修正發布
101年3月29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3727C號令修正發布
101年12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20756B號令修正發布
10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27263B號令修正發布
105年3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15857B號令修正發布
106年2月2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11570B號令修正發布
107年1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01862B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優質化方案)之執行,提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學品質及績效,達成優質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及實驗教育),並經本署核定執行優質化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基準如下:
(一)基本補助:
(二)計畫補助:
四、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為推動計畫書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定義及支用說明,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四、(一)2所定附件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五)與計畫書之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申請本補助。
(六)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以節省公帑。
(七)計畫書內所列相關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五、經費之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常門: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物品費、材料費、租車費、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及軟體授權費;其規定如下:
(二)資本門:得編列為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以及教學相關設施、設備費;其規定如下:
六、經費編列,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二)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三)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之一,不另支給編撰費。惟因應新課綱研發創新教材之校訂必修課程,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智慧財產授權書,讓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補助經費可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項下之稿費科目支應標準酌發編撰費,最高支應額度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百分之三。
(四)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五)本補助不得支用於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六)本補助不得支應校刊編輯與印刷費、演出費及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七)本補助不得支用於使用校車及隨車人員交通費所需費用。
(八)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及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九)學校辦理計畫書各會計年度經常門或資本門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該年度結餘款全數繳回本署。
七、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應於學年度內,依計畫書執行,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
(三)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書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書期間內,至學校進行本補助經費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九、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核減、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本補助經廢止者,本署應以書面通知學校限期繳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